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分类
1. 目的
制定本制度目的是对质监中心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检定进行管理,确保所有计量检测设备正常、稳定的工作,确保所有检测数据准确、有效。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 / 校准的管理。
3. 职责
3.1设备管理员负责计量设备的统计、编号、标志管理。
3.2设备管理员负责质监中心所有计量检测设备的送检工作和有关计量设备档案 的管理。
4. 工作要求
4.1 计量检测设备的统计 设备管理员及技术负责人编制检定及校准 《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台帐》 ,该台帐包括仪器名称、出厂编号、位号、规格型号、国别厂家、精度等级、测
量范围、检定周期、检定部门、检定日期、级别、备注,设备管理员编制质监中心《设备台帐》,该表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设备位号、技术指
标、制造厂、购置日期、保管人、备注,设备管理员每年一次对上表进行跟踪和修改。
4.2 检测设备的编号 所有出具分析数据的设备都有唯一的标识编号,计量检测设备编号为仪器编号,分析检测设备编号为“ YXX”,其中“ Y”表示此编号为班组编号 , “XX”表示 设
备的流水号;
4.3设备标识
每一台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其状态,设备标志有四种:合格、准用、 停用、设备完好标识。
4.3.1 “合格”——经检定 / 校准确认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正常使用期间,使用绿色的合格标识。
4.3.2“准用”——一经检定 / 校准部分计量技术指标合格,降级或限制在一定范 围内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黄色的准用标志。
4.3.3“停用”—— 经检定/ 校准确认不合格、未经计量检定、封存、暂时不用或 超出确认间隔的计量检测设备、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及设备损坏者使用红色的停 用标志。
4.3.4“设备完好标识”——仅起到特定功能(如加热、制冷、旋转、搅拌)的设 备,没有明确的计量特性,正常使用期间,使用黄色设备完好标识。[ 明确标识填写即查即用 ] 。
4.3.5 设备标志应当粘贴在设备主要部件的明显位置以表明该设备的状态,标志是唯一的,同一设备的某些附件由于长期不用的原因,应粘贴停用标志。
4.4 设备档案
4.4.1所有带编号的计量检测设备都应建立档案并由技术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共 同负责建立,由档案员管理。
4.4.2检测设备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a)技术概况: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厂、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启用日期等。
b)安装调试记录:包括安装调试日期和测试内容及质量记录。
c)故障事故和使用维护记录: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
d)检定校准记录:包括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e)操作维护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说明书。
4.4.3 档案应保管完好,并永久保存(在设备报废后也应再保存1 年),检测设备档案还应有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或仪器设备自校验记录。检测设备档案号为此设备编号,档案号
应位于档案盒的醒目位置。
4.4 检测设备仪器检定或校准的管理
4.5.1 检测设备管理:分为 A、B、C 三级管理。
A级:计量标准及一、二级能源、经营计量检测设备。用于质检、安全、医疗环保 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检测设备。
B级: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三级能源、经营及质检、安全、医疗、环保等未列入国 家强制检定的计量检测设备。
C级:用于生产一般监控、生活民用及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采取一次性 校准或检定的方法。对一些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可只做功能性校准。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