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现阶段,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呈现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环境安全形势严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需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环境应急监测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及污染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对污染事件进行及时、正确的处理、处置,才能为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决定了其处置要求越快越好,为此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说清楚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技术依据,从而有效控制事件的环境影响。
 
  因此,对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进行修订,是落实《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要求,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必要而紧迫。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 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的修订,原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调整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将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调整为流动源、固定源;调整了文本 结构,增加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 应急监测终止相关内容;修订了应急监测、跟踪监测的定义;修订了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内容;增加了应急监测启动、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终止的定义;新增附录A、附录B、附录 C;删除了瞬时样品的定义及原标准附录A相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吉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 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 应急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辐射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保障等应对工作的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 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expsky.com/News/3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