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拟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一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同时,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关于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的规定。草案明确,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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