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目前,基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根据国家环境基准管理规定,现将该基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1月15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逾期不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是我国首个环境基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依据HJ 831—2017起草。依据《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为阐述环境基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环境基准发布时,需编制技术报告作为附件。《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镉》分为六章和两附录:第一章概述了制定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的基本情况;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研究进展;第三章介绍了镉及其化合物的理化性质和毒性效应;第四章介绍了基准制定所需文献和数据的筛选方法与筛选结果;第五章介绍水质基准的推导方法和推导结果;第六章为水质基准制定自审核;附录A以列表方式提供了镉对淡水水生生物的急性毒性数据;附录B以列表方式提供了镉对淡水水生生物的慢性毒性数据。“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镉》均为首次发布。

镉具有高毒性、易解离、易残留等特点,易对水生生物及生态系统产生有害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等)将其纳入水体基本监测指标,也是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水质标准的控制项目。“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依据《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1—2017)制定,反映现阶段地表水环境中镉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有害效应的最大剂量,可为制修订相关水环境质量标准、预防和控制镉对水生生物及生态系统的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基准推导过程中,共纳入1137篇中英文文献和7735条毒理数据库数据,经质量评价后348条数据为可靠数据,涉及64种淡水水生生物,基本代表了我国淡水水生生物区系特征,涵盖了草鱼、鲤鱼、鳙鱼等我国淡水水生生物优势种。在对急性毒性值(ATV)、慢性毒性值(CTV)进行水体硬度(以CaCO3计)校正后,基于物种敏感度分布法,推导得到镉的短期水质基准(SWQC)和长期水质基准(LWQC),用总镉浓度表示。(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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