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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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依据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执行 GB 309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执行 GB 966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 GB 1234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测量执行 GB 22337;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 GB12523;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执行 GB 12525;必要时按照 HJ 706 对监测结果进行修正。

噪声监测仪器:

1、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系统     2、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3、电子扬尘噪声污染在线监测    4、4G车载扬尘噪声远程检测仪

5、噪声系数分析仪                     6、噪声频谱分析仪

7、多功能噪声分析仪      8、噪声检测仪        9、精密脉冲声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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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布点原则

a)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当声环境保护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按照噪声垂直分布规律、项目与声环境保护目标高差等选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代表性楼层设置测点。

b)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时(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c)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并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时,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1)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同时受到既有声源和建设项目声源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以及其它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2)当声源为移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在垂直于线声源不同水平距离处布设监测点。 3)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处,重点关注航迹下方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及跑道侧向较近处声环境保护目标,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声环HJ 2.4-20

境保护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二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 3~9,9~14 或 12~18 个航空器噪声测点,跑道增多或保护目标较多时可进一步增加测点。对于评价范围内少于 3 个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应适当结合航迹下方的导航台站位置或跑道两端航迹 3 km 以内的位置布点。

原文链接:http://www.expsky.com/News/1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