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13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万载县环境保护局 致全县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企业负责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对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越来越严厉。为切实增强各企业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保社会责任,在这里我们对企业易发、多发的13种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梳理,现告知各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十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位企业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是政府、企业、公民共同的责任,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您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绿色发展中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致以崇高的敬意!

美好环境来之不易,请您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一如既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履行企业环境守法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带领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扎实落实环保措施,自觉补齐环境污染治理的不足与短板,争当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积极彰显新时代企业家的风采,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共同谱写万载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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