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核技术规范 毛皮加工工业》意见稿发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8月23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电子邮箱:zhlg@chinaleather.org。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毛皮动物养殖国家、毛皮皮张原料的最大进口国、最大的毛皮加工国、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毛皮制品消费国。而毛皮硝染是毛皮行业的基础,毛皮加工是一个在水中进行,通过划槽或转鼓等机械设备的物理作用,加以鞣剂、加脂剂、染料及助剂等化学品,跟毛皮胶原蛋白、毛发角蛋白产生化学作用的过程。毛皮行业单位产品的用水量较大,主要是水污染物,我国毛皮加工工业年产生废水量约 2000 万吨,是整个毛皮产业链中污染的主要来源。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的要求。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以及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情况等。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C193)”中的“毛皮鞣制加工(C1931)”行业类别。(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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